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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虛擬貨幣還款未果而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

ChainCatcher 消息,据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公眾號,永州市零陵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因虛擬貨幣還款未果而引發的不當得利糾紛。2020 年 1 月,楊某微信轉帳 78000 元給謝某,希望謝某幫其購買某平台上的某虛擬貨幣進行投資,並委託謝某代持。於是,謝某受楊某委託購買了虛擬貨幣並代持。過了一段時間後,楊某要求退出投資,謝某將3000個某虛擬貨幣轉至楊某在平台上的"錢包地址",並稱之後再做結算。2021 年 4 月,楊某將謝某訴至法院,經法院調解,二人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謝某願意一次性返還 78000 元給楊某。謝某返還給楊某 57000 元後,便不願返還剩餘欠款,稱之前轉給楊某的 3000 個虛擬貨幣價值 2 萬餘元人民幣,應予以抵扣欠款。楊某不認可上述還款方式,因抵債未果,謝某要求楊某把虛擬貨幣轉回來,但該虛擬貨幣平台已關閉,謝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楊某返還 3000 個某虛擬貨幣等同價值的 2 萬餘元人民幣。零陵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民法典以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等為立法目的。某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謝某要求楊某返還 3000 個虛擬貨幣的現金價值,實際屬於主張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換,該主張不具有合法性,並且雙方當事人對某虛擬貨幣的代償金額也沒有達成合意,最終判決駁回謝某的訴訟請求。謝某不服判決上訴後,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北京檢察機關穿透式破解虛擬貨幣混幣路徑,追回贓款 8900 余萬元

ChainCatcher 消息,据工人日報報導,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發布北京檢察機關"檢察護企"專項行動工作情況,並發布典型案例。在一起職務侵佔案件中,被告人騙取公司 1.4 億餘元,檢察機關追蹤虛擬貨幣追贖挽損。2020 年至 2021 年間,馮某利用在某科技公司服務商與區域運營成長部工作的職務便利,與唐某某、楊某某等共謀,騙取公司服務商獎勵金共計人民幣 1.4 億餘元。隨後馮某指揮唐某某、楊某某分別利用 8 個境外虛擬幣交易平台,將涉案錢款從人民幣轉化為虛擬幣,通過境外"混幣"平台混淆資金來源、性質,以虛擬幣形式經多個層級轉移,部分涉案錢款以人民幣形式流入馮某等人控制的賬戶,部分涉案錢款以虛擬幣形式被馮某等人隱匿。檢察機關針對被告人用虛擬幣分赃並通過境外"混幣"平台混淆資金流向的情況,對虛擬幣和法定貨幣逐筆比對、雙向審查,準確查明資金流向,最終促使馮某退繳比特幣 92 枚,共計追回贓款 8900 餘萬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2024 年 9 月 14 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人馮某等 7 人犯職務侵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4 年 6 個月至有期徒刑 3 年不等,並處相應罰金。判決已生效。

三名“95 後”男子利用虛擬貨幣變相換匯,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刑

ChainCatcher 消息,据檢察日報報導,11 月 18 日,江蘇省建湖縣檢察院結合辦理的一起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的新型犯罪案件,組織幹警深入社區、街道發放宣傳手冊,講解涉虛擬貨幣犯罪的主要形式,解讀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風險。在這起案件中,三名"95後"小夥以虛擬貨幣交易為媒介,從事買賣外匯"生意",短短數月就完成交易 650 余次,兌換外匯近 3000 萬元。經建湖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林某等三人日前被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個月,各並處罰金。林某伙同尼日利亞籍人士在當地用本國法定貨幣奈拉在幣安交易所購買泰達幣,然後轉到林某幣安交易所的賬戶,林某將泰達幣出售給國內幣商換成人民幣,再轉賬到尼日利亞籍人士提供的中國境內銀行賬戶。林某事先根據泰達幣當天的挂牌價下浮5%確定收購價,再以挂牌價賣給國內幣商,從中賺取差價。檢察官審查認為,林某等三人以虛擬貨幣為媒介,提供跨境兌換及支付服務賺取匯率差額,系利用虛擬貨幣的特殊屬性繞開國家外匯監管,影響外匯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匯率的穩定性,擾亂了正常的金融市場秩序,應當依法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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