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2024 中國涉虛擬貨幣犯罪總體態勢及規制動向

孫俊 lawyer
2025-02-05 09: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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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認為,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作者 :孫俊律師團隊

2025 年 1 月初,先是 1 月 10 日公安部在京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公安部新聞發言人張明介紹道:詐騙集團利用區塊鏈、虛擬貨幣、AI 智能等新技術,不斷更新升級犯罪工具。針對涉虛擬貨幣等電詐嚴峻複雜的犯罪形勢,公安機關將縱深推進 "雲劍""斷流""拔釘" 等專項行動,持續保持嚴打高壓態勢。緊接著 1 月 13 日,全國檢察長會議上最高檢強調,檢察機關將加大懲治洗錢犯罪力度,依法打擊利用虛擬貨幣非法向境外轉移資產犯罪活動。

可見,儘管近年我國對虛擬貨幣平台交易、投資採取嚴格監管、打擊態度,但相關非法金融活動自線下轉移至線上,自境內轉移至境外,以更為隱蔽的形式猖狂發展。同時,基於虛擬貨幣自身匿名化、無國別性等特徵,虛擬貨幣迅速發展為一種新型犯罪工具。在此背景下,涉虛擬貨幣犯罪已成為當前網絡犯罪領域最為典型的問題。

年末已至,在迎接新年之際,本團隊特撰寫此文,旨在對 2024 年我國涉虛擬貨幣犯罪總體態勢,國家監管、打擊虛擬貨幣違法犯罪活動的最新動態以及實踐中對虛擬貨幣自身法律屬性認定的最新動向進行整理、總結。

一、2024 年涉虛擬貨幣犯罪總體態勢

關於 2024 年發生的涉虛擬貨幣犯罪,由於年份過近,不少案件還在審理階段等原因,整體數據尚未得以公布。但筆者團隊以虛擬貨幣、刑事、判決書為關鍵詞在威科先行平台進行檢索,得到共 401 份刑事判決書,其中包括一審判決 386 份,二審判決 15 份。本文以檢索到的這些案例為基礎,對 2024 年涉虛擬貨幣總體態勢進行初步分析。對於案件的數據統計、結果分析可能有不準確之處,敬請原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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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檢索到的案件數據來看,2024 年河南省涉案數量最多,其次為湖南省及陝西省,再為上海市、江西省、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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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案由來看,相較於往年因 ICO 活動猖狂,涉虛擬貨幣犯罪大量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領域,其中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為主要罪名,2024 年,涉虛擬貨幣犯罪更多集中在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領域,更為突出的犯罪行為集中在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占比高達 61.87%。另外,侵犯財產罪一如既往是涉虛擬貨幣犯罪的高發地帶,占比為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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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具體來說,涉妨害司法罪的案件占比最高,共 122 件,占比 52.36%,且該 122 起案件均涉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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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涉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涉擾亂公共秩序罪的案件數量占比第二,共 108 件,其中包括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57 件,開設賭場罪 39 件,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 10 件,賭博罪 1 件,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 1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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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 年我國監管、打擊虛擬貨幣違法犯罪活動的最新動態

2024 年間,我國主要在外匯違法犯罪、洗錢犯罪領域,加強對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工具實施犯罪相關行為的關注與打擊。以下將結合 2024 年相關違法犯罪領域出台的新規及典型案例來了解虛擬貨幣是如何被利用實施非法換匯、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的,及司法實踐中對犯罪成立的認定要點。

(一)利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換匯犯罪活動

2023 年 12 月 11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印發 8 件懲治涉外匯違法犯罪典型案例,主要涉及(非法買賣外匯型)非法經營罪、騙購外匯罪,相關聯罪名還涉及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騙取出口退稅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中,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成為近年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領域出現頻繁、極為突出的某種對敲換匯模式。另外,為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保障跨境貿易和投融資便利化,預防和遏制外匯違法違規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2024 年 12 月 27 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於《銀行外匯風險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試行)》。其中,第三條明確將虛擬貨幣非法跨境金融活動列為外匯風險交易行為,並要求銀行對涉及此類活動的境內 / 外機構和個人客戶進行風險監測和報告。

在虛擬貨幣從事非法換匯犯罪活動的案件中,行為人通常在境內收取客戶的人民幣,再將等額的外匯存入客戶指定的境外銀行賬戶,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雙方形式上進行的不是人民幣和外匯直接買賣,而實質上已完成買賣外匯的一種行為。常見的有資金跨國(境)兌付,是指不法分子與境外人員、企業、機構相勾結,或利用開立在境外的銀行賬戶,協助他人進行跨境匯款、轉移資金活動。這類地下錢莊又被稱為 "對敲型" 地下錢莊,即資金在境內外實行單向循環,沒有發生物理流動,通常以對賬的形式來實現 "兩地平衡"。在該模式下,人民幣和外幣不發生物理上的跨境流轉,因此,從表面上看,資金在境內外單向循環。然而,此類活動實質上屬於變相買賣外匯行為,仍具有擾亂外匯市場正常秩序之危害性。

隨著近年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及基於區塊鏈技術衍生的虛擬貨幣在世界範圍內的普及,其經濟價值得到廣泛認可,在越來越多的國家及地區被允許作為一種支付工具,發揮著類法定貨幣的功能。在此背景下,以虛擬貨幣為媒介實現人民幣與外匯兌換,成為近年非法買賣外匯違法犯罪活動領域出現頻繁、極為突出的某種對敲換匯模式。

典型案例一:

2019 年 2 月至 2020 年 4 月,趙某組織趙某鵬、周某凱等人,在阿聯酋和國內提供外幣迪拉姆與人民幣的兌換及支付服務。該團伙在阿聯酋迪拜收進迪拉姆現金,同時將相應人民幣轉入對方指定的國內人民幣賬戶,後用迪拉姆在當地購入 "泰達幣"(USDT,與美元錨定的穩定幣),再將購入的泰達幣通過國內的團伙即時非法出售,重新取得人民幣,從而形成國內外資金的循環融通。通過匯率差,該團伙在每筆外幣買賣業務中可獲取 2% 以上的收益。經查,趙某等人在 2019 年 3 月至 4 月期間兌換金額達人民幣 4385 萬餘元,獲利共計人民幣 87 萬餘元。

2022 年 3 月 24 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三十萬元;判處趙某鵬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五萬元;判處周某凱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五萬元。

典型案例二:

2018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陳某國、郭某釗等人搭建 "TW711 平台""火速平台" 等網站,以虛擬貨幣泰達幣為媒介,為客戶提供外幣與人民幣的匯兌服務。換匯客戶在上述網站儲值、代付等業務板塊下單後,向網站指定的境外賬戶支付外幣。網站以上述外幣在境外購買泰達幣後,由范某玭通過非法渠道賣出取得人民幣,再按照約定匯率向客戶指定的境內第三方支付平台賬戶支付相應數量的人民幣,從中賺取匯率差及服務費。上述網站非法兌換人民幣 2.2 億餘元。

2022 年 6 月 27 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以非法經營罪判處郭某釗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范某玭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詹某祥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判處梁某鑽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認定要點:

我國實行嚴格的外匯管制,未經國家外匯管理部門許可,在外幣與本幣之間進行資金兌換的行為屬於非法買賣外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非法買賣外匯" 主要包括私自買賣外匯、變相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非法介紹買賣外匯四種行為模式。《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另外,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 4 條和刑法第 225 條的規定,2019 年最高法、最高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 條規定,變相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的,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因此,繞開國家外匯監管,以虛擬貨幣為交易媒介間接實現外匯與人民幣的貨幣價值轉換,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從刑法條文的表述來看,雖然未明確規定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是 "以營利為目的",但由於構成犯罪的行為被定義為 "非法經營",這就意味著行為人需具備通過某種活動謀取利益的意圖。如果缺乏 "以營利為目的" 的動機,則無法形成 "非法經營行為"。因此,"以營利為目的" 應視為非法經營罪的主觀要件之一。

事實上,這一觀點已得到目前理論及司法實踐中的普遍認可。廣東省高院刑二庭課題組在 2016 年調研報告中指出:"不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地下錢莊將外幣兌換成人民幣或者將人民幣兌換成外幣的行為,只是一種單純的非法兌換貨幣的行為,如兌換人並沒有通過兌換行為本身從中謀取經濟利益的,不能構成非法經營罪。"

因此,若行為人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購買外匯行為僅供自己使用,即便用於投資、償還欠款等行為,也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僅是行政違法行為。

綜上,在具體認定時,仍需綜合考慮境內外經營者是否具有營利目的,是否從事連續性的經營活動,以及人民幣與外幣之間是否實際發生了兌換等相關主客觀因素,來判斷是否構成犯罪。

(二)利用虛擬貨幣從事洗錢犯罪活動

2024 年 8 月 19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 "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自 2024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明確將通過 "虛擬資產" 交易,金融資產兌換方式,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列入新型洗錢行為模式範圍內,進一步明確了對虛擬貨幣用於非法活動的否定態度,並明確規定了對利用虛擬貨幣掩蓋非法受益或從事不法活動的行為進行規制。

1 月 9 日,成都中院通報了成都法院 2024 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其中,王某某、馬某等人集資詐騙、洗錢案位列 "十大案例之首" 該案案情複雜,社會影響惡劣造成 2.9 萬餘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 17 億餘元人民幣是涉虛擬貨幣、自洗錢等新型犯罪的典型案例。

在該案中,2020 年,被告人王某某等人設計了名為 GUCS 的虛擬幣以及關聯軟件 "Wa11et Pro"APP。該虛擬幣先後於 2020 年 4 月、6 月在兩交易所進行公開交易買賣。王某某與被告人楊某某、謝某某等人共謀,隱瞞了其鎖定 GUCS 幣獲取權限和數量的真相,虛構該幣可像比特幣一樣通過算力不斷產出並與國際金融、全球公益慈善等實體經濟掛鉤,在成都、德陽、眉山等地大肆鼓吹 GUCS 幣的經濟價值和投資前景,以拉人頭的形式發展下線,安排段某某、王某等人以自買自賣方式操縱 GUCS 幣價誘騙群眾投資購買,造成 2.9 萬餘名集資參與人損失共計 17 億餘元人民幣。

2020 年 10 月初,王某某陸續將集資詐騙獲取的價值人民幣約 2.49 億元 "泰達幣" 轉予被告人馬某。馬某在明知該錢款系涉及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的情況下,通過在境外外匯平台投資等形式,改變上述虛擬幣的性質,並陸續通過其實際控制的銀行賬戶向王某某指定的多個銀行賬戶轉款共計 9000 萬餘元。此外,馬某在 2020 年 12 月至 2021 年 1 月期間多次幫助被告人謝某某將 "泰達幣" 轉換為人民幣後轉賬至謝某某妻子賬戶共計 604 萬餘元。2020 年 12 月,集資參與人陸續到公安機關報案,被告人王某某等被陸續抓獲歸案。

成都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謝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宣傳虛擬幣非法集資,數額巨大,段某某、王某等明知王某某等人實施集資詐騙仍積極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某某掩飾、隱瞞自己集資詐騙所得資金的來源及性質,被告人馬某明知王某某等人從事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幫助其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其行為均已構成洗錢罪。遂以集資詐騙罪、洗錢罪數罪並罰判處王某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洗錢罪判處馬某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其餘被告人十五年至三年六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數額的罰金。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某某、馬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訴。

四川省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洗錢罪與掩隱罪的區分適用方面存在一定困境。一般認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洗錢罪與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刑法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係,主要區別在於,洗錢罪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且要求行為人對上游犯罪類型存在主觀明知。對上游犯罪的明知可以是概括性的認識,即認識到上游犯罪的類型,無需認識到具體的性質和罪名。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對上游犯罪的類型沒有限定,僅要求行為人對屬於違法所得的情況存在概括性認識即可。

三、我國司法實踐對虛擬貨幣自身法律屬性認定的最新動向

對於以虛擬貨幣為工具實施的各種犯罪,犯罪成立與否判斷時繞不開的一個前提為,虛擬貨幣自身的法律屬性問題,即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問題。顯然,如否定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則不僅在非法獲取虛擬貨幣的場合,將否定以財物為犯罪對象的盜竊罪、詐騙罪等財產犯罪罪名的適用,至多根據虛擬貨幣的底層技術特徵,肯定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的成立。還會在向公眾非法吸收虛擬貨幣、以傳銷組織形式騙取他人虛擬貨幣等多個犯罪場景下,否定相關罪名的適用。

對此,過往無論是民事司法實踐還是刑事司法實踐中,對於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雖然存在一定爭議,但近年來隨著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在域外得到普遍認可及廣泛適用,我國司法實踐也逐漸呈現對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加以認可的趨勢。

對此,在過去的 2024 年一年中,更是有幾起極具代表性的案例及《人民法院報》上刊載的重要文章,反映我國司法實踐對虛擬貨幣自身法律屬性認定的最新動向,以下將對這幾起案例加以梳理。

1. 00 後發行虛擬幣涉刑案

"00 後" 大學生楊啟超在境外公有鏈上發行一款簡稱為 BFF 的虛擬幣,因撤回流動性引來牢獄之災。檢察機關指控,其發行了假的虛擬幣,他人受誤導充值 5 萬 USDT 幣後,楊啟超迅速 "撤資",導致他人損失 5 萬 USDT 幣,其行為構成詐騙罪。2024 年 2 月 20 日,河南南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楊啟超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 4 年 6 個月,並處罰金 3 萬元。

在該案中,辯護律師認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虛擬貨幣投資行為不受法律保護,雙方都是非法金融活動,投資人即便產生了損失也不應受法律保護。一審法院的認定屬於 "變相支持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與國家法律規定背道而馳。

而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我國相關政策,該虛擬貨幣不具有貨幣屬性,但在現實生活中,基於其穩定性,可以在很多國際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帶來經濟利益,其財產屬性不可否認" ,遂認可將案涉的 5 萬 USDT 幣折算成人民幣價值作為量刑情節。一審判決還稱,"至於後期被害人是否將該 BFF 幣進行買賣、目前該幣按照博餅平台交易規則是否顯示仍存在價值、多大價值,均不影響楊啟超詐騙犯罪既遂構成。" 在一審庭審中,法官明確要求在判決結果生效之前,羅某不能進行買賣。

2. 2024 年 5 月 16 日《人民法院報》刊載《虛擬幣 "刑法財物說" 之辨析》一文

2024 年 5 月 16 日,《人民法院報》刊登了一篇《虛擬幣 "刑法財物說" 之辨析》的理論文章,該文作者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葉竹盛認為,"認定虛擬幣為刑法財物,違反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其理由是:"我國民事法律和金融政策均不保護有關虛擬幣的活動,不鼓勵甚至打擊虛擬幣有關活動,而民法上則一般以違反公序良俗認定虛擬幣活動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刑法將虛擬幣作為財物進行保護,則變相保障了虛擬幣交易的安全,間接促進了虛擬幣交易等活動,與民法和金融政策的目標是相違背的。"

3.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由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效力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在 11 月 18 日,上海高院官方公眾號發布的一篇名為《發行虛擬貨幣高額融資,盡頭是什麼?》的文章中,介紹了一起由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的一件由虛擬貨幣發行融資服務合同效力引發的服務合同糾紛案件。對於該案,法官說法,"虛擬貨幣作為一種虛擬商品,具有財產屬性,本身亦未被法律禁止。" 並在此基礎上,分析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受到嚴格限制,被認定為非法金融活動的理由。

4. 2024 年 12 月 5 日《人民法院報》刊載《非法竊取虛擬貨幣行為的刑法定性》一文

2023 年 2 月初,被告人陳某某、荊某某、黃某、羅某等人經過商議,由被告人黃某、羅某等人共同出資,約定採取利用合約碼盜刷 USTD 幣(泰達幣)的方式進行盜竊。2023 年 3 月 20 日 15 時許,被告人陳某某、荊某某、黃某、羅某到位於涟水縣某小區被害人胡某所在的公司,由黃某和荊某某與被害人胡某碰面進行掃碼,陳某某負責後台操作,羅某負責開車,通過事先購買的合約碼盜取被害人胡某的 USTD 幣共計 57307.11 個,價值人民幣 393665.461434 元。後上述被告人將部分 USTD 幣進行交易後,違法所得人民幣 24 萬餘元。

作者指出,2021 年 9 月 15 日發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確規定,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但這一通知只是否認虛擬貨幣法定貨幣地位,但未否認其虛擬貨幣財產屬性。

一般認為,作為經濟上的財物,必須具有價值性,包括效用性、稀缺性和可支配性。

對此,虛擬貨幣的財產屬性體現在:

①虛擬貨幣的稀缺性體現在其總量恆定,並非可無限供應。

②可支配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使用非對稱加密技術,其存在 "錢包"(即地址)內,獲得地址及私鑰後即可控制虛擬貨幣。

③效用性體現為虛擬貨幣作為特定的數據編碼,必須經過 "挖礦" 方可生成,而 "挖礦" 凝結了社會抽象勞動。

④同時,在現實生活中,虛擬貨幣可進行轉讓、交易,獲得可計算的經濟收益,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因此虛擬貨幣具有財產屬性,被告人竊取虛擬貨幣行為構成盜竊罪。

另外,作者認為,在本案中,被告人非法竊取被害人泰達幣行為,使用的合約碼,實則系被告人利用非法手段獲取對於伺服器的管理權限的手段,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電子數據,進而轉移泰達幣的佔有。故虛擬貨幣具有數據性,非法竊取虛擬貨幣的行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因此,基於本案案情,作者認為,四被告人行為分別觸犯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和盜竊罪,屬於想像競合,根據想像競合擇一重罪處罰原則,應認定為盜竊罪。

四、結語

以上,筆者團隊對 2024 年我國涉虛擬貨幣犯罪總體態勢,國家監管、打擊虛擬貨幣違法犯罪活動的最新動態以及實踐中對虛擬貨幣自身法律屬性認定的最新動向進行了整理、介紹。可以看到,目前虛擬貨幣的財產價值已經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了極大程度認可,而目前對於涉虛擬貨幣犯罪的規制重點在於以虛擬貨幣為犯罪工具進行非法換匯、洗錢等犯罪活動的打擊。

從這一點來看,未來對於此類犯罪活動的打擊將會進一步加嚴,而在此類犯罪中,無論從被害人合法財產的返還還是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罰沒等方面來看,均催生了虛擬貨幣司法處置的現實需求。事實上,2025 年 1 月 12 日至 13 日,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強調:針對重點領域、新興領域,司法部要主動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比如,要研究無人駕駛、低空經濟、人工智能、虛擬貨幣、數據權屬等新問題。那么作為未來虛擬貨幣立法的完善方向,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問題極有可能成為未來立法的關注重點,對此,本團隊將在下期文章中進行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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