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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法院審結涉 Filecoin“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判決涉案合同無效

ChainCatcher 消息,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及虛擬貨幣"挖礦"合同糾紛案件,其中原告周某與被告某科技公司於 2021 年 7 月 7 日簽訂《存儲伺服器購買合同》,雙方約定周某以 179800 元的價格購買 IPFS 存儲伺服器,該 IPFS 存儲伺服器上架到機房,並由某科技公司代管,某科技公司向周某保證提供的 IPFS 存儲伺服器能在 IPFS 網絡提供服務並獲取 Filecoin 獎勵,能根據網絡需求進行硬體迭代升級,並承諾產幣量不低於市場平均水平(投資收益率),否則由某科技公司補齊。合同簽訂後,某科技公司按約代管周某所購買的存儲伺服器,周某能夠通過某科技公司自行開發的應用軟體了解到每日存儲伺服器的產幣及質押釋放情況,後因周某認識到存儲伺服器產生的虛擬貨幣系國家明令禁止,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合同無效,返還所有合同款項並支付資金佔用利息。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涉案《存儲伺服器購買合同》雖名目為存儲伺服器的買賣合同關係,但實質目的是購買算力存儲伺服器用於獲取虛擬貨幣 Filecoin 代幣,結合雙方有關將購買的存儲伺服器放在某科技公司機房進行托管的約定可知,涉案合同所涉交易實為通過專用計算機設備用於生產虛擬貨幣的"挖礦"活動。此類"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我國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的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涉案合同項下交易違背綠色發展原則,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和監管要求,涉案合同應為無效。雙方當事人對涉案合同無效均有過錯,均應承擔與其過錯相當的民事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及某科技公司實際對存儲設備進行維護並使用等因素,法院酌情確定某科技公司返還周某 120000 元合同款;又因周某對合同無效自身存在過錯,且雙方對資金佔用利息並無約定,故法院對周某主張資金佔用利息的訴求不予支持。判決生效後,當事人自願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平南法院開庭審理時空雲重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涉案金額超過 6 億元

ChainCatcher 消息,平南縣人民法院在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賴某航等 4 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一案,涉案金額超 6 億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賴某航等人以在時空雲公司平台挖 FIL 幣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購買礦機費用或礦機租賃費的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以高額回報為誘餌,引誘參加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刑律,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據公訴機關指控,2019 年 9 月,被告人賴某航利用 ipfs.cn 域名架設 ipfs 中國社區網站以及微信公眾號,大力宣揚、誇大分佈式存儲技術以及 filecoin.io 的經濟模式的投資前景。後賴某航與梁某升、胡某經商定後,模仿 filecoin 的經濟模式打造其挖礦模式開發時空雲公司的 filpool.io 平台。filpool.io 平台建立後,該團夥人利用網站、時空雲平台對外介紹、宣揚時空雲公司的分佈式存儲技術以及誇大該技術的盈利前景,以銷售存儲伺服器挖取 fil 幣為名,推廣聯合挖礦、雲算力等套餐,參加者以購買至少 8TB 雲算力後可獲得銅牌以上會員身份及推廣發展會員的資格,會員獲得對應會員等級的提成收益、算力等虛擬資產,並按照動態收益、靜態收益等方式獲得利益的增值,投資越多、發展下線越多,所獲收益越多,從而騙取參加者財物。在此基礎上,時空雲公司於 2021 年 2 月開發合作商模式的時空雲平台 bpool.io 平台,利用公司 - 合作商 - 會員模式,開展傳銷活動。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案發,時空雲 filpool.io 平台會員總人數 57122 人,層級 16 層,銷售 USDT 幣 7876518.2 個,人民幣銷售額 339562050.7 元,時空雲 Bpool.io 平台合作商 143 個,會員總數 37015 人,層級 11 層,銷售 USDT 幣 24049727 個,人民幣銷售額 353443709.64 元,FIL 幣銷售 57137 個。時空雲公司通過運營 filpool.io 平台與 bpool.io 平台共獲得人民幣 606955717.65 元、虛擬幣合計 62155764.8573519 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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