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團隊:2024年了,還有可能“合規”發幣嗎?

肖飒律師
2024-07-03 12: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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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幣不可行,在境外發幣需謹慎選擇司法管轄區。

作者: 肖飒lawyer

如何合規的發行加密貨幣(ICO)一直是Web 3 Builder們最關心的一個問題,畢竟,從項目發起、治理以及可持續運營並產生經濟價值的角度來看,發幣並不是一把只能"割韭菜"的鐮刀,而是一個對加密生態而言有著重要支撐作用的工具。但是,由於數年前,幣圈野蠻生長時代給投資人、社群乃至整個社會所帶來的傷痕,我國大陸地區對於發幣依然保持著嚴格限制的立場沒有變化,2017年出台的"9.4公告"和21年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簡稱"9.24通知")始終是懸在中國Web 3行業從業者們頭頂上的一把利劍。

但是我們也看到,自21年至今,整個加密資產市場已經經過了數輪洗牌和重構,區塊鏈底層技術得到長足發展、Web 3項目逐漸開始合規運營,甚至傳統金融機構已經通過發行加密貨幣EFT等金融運作方式,找到了與加密資產的互惠共生之路。

那麼,今天飒姐團隊就與大家聊一聊,如今的Web 3行業,還有可能合規發幣嗎?如果要發幣,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4年,還能發幣嗎

先說一個簡單的結論:在我國大陸地區發幣不可行,在境外發幣需謹慎選擇司法管轄區。

目前,在我國發幣存在較大的刑事風險,根據9.24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業務、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擅自公開發行證券、非法經營期貨業務、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一律嚴格禁止,堅決依法取締。對於開展相關非法金融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9.24通知的明確定性下,我們基本可以判斷,一般項目意義上的發幣行為(即首次發行項目代幣,以募集法定貨幣、比特幣、以太坊等通用加密貨幣、其他有價資產的行為)在我國大陸地區屬於非法金融活動。飒姐團隊認為,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規範性文件為發幣"開口"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可在我國大陸境內發幣或變相發幣,否則有較大刑事犯罪風險。

海外來說,在沒有通過立法或其他規範性文件禁止發幣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理論上都存在發幣的可能。但各位需要注意,今時不同往日,如今已不是加密資產能夠野蠻生長的時代,即使是在允許發幣的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也需要在滿足一系列合規要求的情況下持牌進行。下面飒姐團隊就結合目前為各項目客戶服務所積累的實務經驗,與大家分享一下海外發幣的一些普適性合規要點。

海外發幣普適性合規要點總結

(一)分佈式既是加密資產的敘事核心亦是社區共識,為合規創造了空間

飒姐團隊在為多個客戶的海外項目提供合規服務的過程中,產生的一個最直觀的感受就是:分佈式是加密資產乃至區塊鏈技術的本質特徵、敘事核心以及社區共識。一個分佈式做得好的項目,資產具有更高的透明性和不可篡改性,增加了投資者的信任,不僅能夠實現長遠發展,更能夠為自己創造出合規生存的空間,經得起監管機構的審查。

目前,世界主要經濟活躍司法管轄區主要通過將加密資產界定為"證券",將發幣主體界定為"未經註冊即發行金融產品的主體"來進行規制,我們今天就用分佈式的典型成功案例Uniswap來看分佈式架構為發幣創造的合規空間。

Uniswap 的主要運營團隊Uniswap Labs首先將自身界定為DAO,通過創建Uniswap Protocol為用戶提供服務,Uniswap Protocol的開源代碼允許用戶在自我保管財產的情況進行公開市場交易,在2023年美國紐約南區法院判決的Nessa Risley Vs. Uniswap的集體訴訟中,法官明確表示"Uniswap 上的交易並不適用於證券法",這主要是因為其不符合豪威測試的相關要件,不能得出其適用證券相關法律約束的結論。

美國豪威測試源自著名的SEC訴W.J. Howey公司案(SEC v. W.J. Howey Co.),法院通過判例明確了四個判斷產品是否為"證券"的要件:(1)是否為金錢(money)投資;(2)是否投資期待利益(profits)的產生;(3)該投資是針對特定事業(common enterprise)的;以及(4)利益的產生源自發行人或第三人的努力而非購買者本人。

紐約南區地方法官 Katherine Polk Failla通過裁決認定,純開源的Uniswap Protocol和主要承擔前端維護、運營任務的Uniswap Labs與用戶之間不存在某種投資協議或承諾,其發行的治理代筆自然也就不受美國1933年證券法和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約束。其在判決中寫道:"……原告只能辯稱Uniswap Labs促進了相關交易,但該協議沒有中心化的所有權結構……""這個案件更像是讓自動駕駛汽車開發商對車主違反交通規則或搶劫銀行的行為承擔責任"。

據此,美國這個里程碑式的判例也向市場釋放了一個重要信號:開源開發商(分佈式主體)不應對其創建的分佈式協議(智能合約)上的第三方行為承擔責任。 (二)慎重選擇發幣地區是成功的關鍵

目前,如果排除禁止發幣的國家和司法管轄區,飒姐團隊認為海外發幣可選擇的地區主要分為三類:(1)嚴格合規監管型;(2)明確禁止性規定型;以及(3)自由奔放型。

飒姐團隊建議,首先排除第三類自由奔放型國家,此類國家大多是加密資產行業起步晚、經濟欠發達或政權尚不穩固的國家,此類國家雖然滿足加密資產野蠻生長的部分條件,但資產的安全性乃至項目經營者本身的人身安危都無法得到保障,不宜做長期考慮。

那麼,創業者最好的選擇就是在嚴格合規型或是明確禁止性規定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中進行選擇。

嚴格合規型,以我國香港地區為典型。加密宣言發布後,我國香港在金融監管機構的主導下,建立了一套在《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及《適用於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指引》下運轉的,參照傳統金融行業分業監管模式的加密資產發牌監管制度。該制度要求所有在香港經營或面向香港公民推廣虛擬資產服務的中央交易平台,必須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發給的牌照。在該種司法管轄區發幣,合規成本高、前期投入大,但是優點是監管規範夠明確、長期利益可預期。

明確禁止性規定型,以美國為例。美國目前並不像香港和歐盟等地區一樣,通過立法機構訂立一系列指引和規制加密資產的法律或地方性法規,而是通過不同的監管機構(主要是美國證監會、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自行依職權對加密機構及其發行的加密資產進行監管,一旦發現其不符合證券、期貨相關法律規定的,即對其採取全面司法措施。在此類司法管轄區發幣,有點是門檻較低,且如果項目較小就難以引起監管注意。但缺點同樣也明顯,相對不確定的監管規範帶來了模糊的法律風險------限制了合規者的想像空間,卻放縱了投機者的殺豬盤。另外,趨利性執法,在此類國家更是具有盛行的土壤,近期某頭部加密資產交易平台的遭遇就是例證。

因此,綜合來看,飒姐團隊更加建議發幣的主體,選擇嚴格合規型國家或司法管轄區來進行發幣。

寫在最後

在 Web 3時代,加密貨幣( ICO )的合規發行成了一個複雜而關鍵的問題。儘管加密資產市場經歷了數輪洗牌和重構,區塊鏈技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合規發幣的挑戰依然嚴峻。飒姐團隊認為,合規發幣需要項目方具備深入的市場洞察力、嚴格的法律意識和高度的責任心。在選擇發行地點時,務必慎重考慮,確保項目能夠在合法、穩定的環境中健康發展。同時,我們也期待未來能有更多的合規途徑和監管框架出現,為 Web 3行業的繁榮發展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感恩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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