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檢察:涉案虛擬貨幣處置研討會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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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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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涉案虛擬貨幣,不一定要全部進行司法處置,有司法需求、有被害人的才有必要進行司法處置。而在國家收益層面,可考慮讓渡部分權利,這樣更為合理,也更有利於降低合法性風險。同時,為盡可能降低處置風險,應由金融主管等多部門同步介入,共同參與,並對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整理節選:孫嘯天,華東政法大學碩士

2024年2月5日,最高檢主辦的《人民檢察》刊登題為"虛擬貨幣處置研討會記述"的文章。這次會議的召集主體是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邀請了公檢法機關、高校學者專家以及虛擬貨幣處置公司的代表。在此之前,重慶檢察官方公眾號雖有報導,但並未透露太多的會議內容。因此,筆者看到這篇文章如獲至寶,特意挑選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觀點,分享給關心虛擬貨幣司法處置問題的讀者。

就虛擬貨幣辦案問題,重慶市銅梁區公安局情報指揮中心政委蒲相霖指出,辦理好虛擬貨幣犯罪案件,需要刑偵、技偵、網安等警種的通力合作,檢察機關適時介入引導取證,跨省域公安機關深度合作,以對涉案銀行卡、虛擬貨幣地址等相關信息進行案件串並,還需要科技公司的強力支撐,以完成虛擬貨幣溯源。同時,他提出了辦案中存在的問題:第一,虛擬貨幣鏈上游犯罪事實溯源難。這一問題在警種協作及科技公司的支撐下已有破局。第二,針對虛擬貨幣的扣押凍結難。因為去中心化的錢包地址無法通過法律文書到交易所執行扣押,只能找到虛擬貨幣錢包地址持有人和密鑰,但是密鑰也存在被黑客侵入風險,且密鑰可能不止一個。目前採取的主要做法是建立一個新的錢包地址,讓犯罪嫌疑人將虛擬貨幣轉入,由民警專管。第三,虛擬貨幣處置難。虛擬貨幣交易被國家定義為非法金融活動,公安機關失去了處理虛擬貨幣的法律基礎,實踐中的做法是讓虛擬貨幣持有人將虛擬貨幣自行變賣成人民幣之後,公安機關再來處理;或者交由第三方公司來處理。但上述做法均沒有法律支撐,制定相關虛擬貨幣處置的法律法規迫在眉睫。

就處置風險問題,重慶市高級法院刑事審判二庭副庭長陳霞提出,對涉案虛擬貨幣的扣押、處置的主體和流程都應當進行規範。另外,國家目前禁止虛擬貨幣交易,而處置必然涉及交易。司法工作中有現實的處置需求,特別是集資類犯罪,有被害人或集資參與人等需要返還資產。對於涉案虛擬貨幣,不一定要全部進行司法處置,有司法需求、有被害人的才有必要進行司法處置。而在國家收益層面,可考慮讓渡部分權利,這樣更為合理,也更有利於降低合法性風險。同時,為盡可能降低處置風險,應由金融主管等多部門同步介入,共同參與,並對處置過程進行監督。

就處置的方式方法,重慶市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陳瑋煌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公安機關偵查要找準時間節點,對虛擬貨幣及時進行處置。首先,虛擬貨幣的幣值變化很大,從偵查機關到檢察機關再到審判機關,這個過程中虛擬貨幣數額會發生變化。其次,犯罪嫌疑人可能同時有多個錢包地址,如果偵查階段發現後不及時處理,虛擬貨幣可能會發生轉移,建議在偵查階段先行固定財產,再由檢察機關進行補證。第二,在虛擬貨幣的司法處置主體上,建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將虛擬貨幣委託給具備處置能力的第三方公司進行處置。第三,對處置過程進行風險管控。基於虛擬貨幣的特殊性,必須保證資金池的安全,如果資金池本身有問題,整個司法證據鏈條都會被污染。

中科鏈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延巍提出,參與配合偵查的案件情況表明,對於虛擬貨幣的處置,各地司法機關都在積極探索實踐,但仍缺乏統一的標準和程序。實踐中的基本操作是:扣押一般採取利用冷錢包或錢包創建扣押地址,對扣押過程全程錄音錄像,填寫扣押清單;保管一般採用將手機等介質交給專門民警保管或助記詞、密碼分別由多人保管。在處置上目前各地比較認可的有三個原則:一是"陽光化"原則,交由擁有反洗錢牌照的海外機構進行海外交割;二是"知情結匯",部分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的銀行機構可以從事相關業務,在公安機關發出告知書等情況下,明確處置是為追贓挽損而進行;三是"先款後幣",先鎖定虛擬貨幣價格,由犯罪嫌疑人將款項交付給處置的司法機關,然後再將虛擬貨幣交給處置公司。同時,建議針對虛擬貨幣及處置的相關知識開展系統培訓和交流,以總結提煉地方性處置標準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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