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 監管拐點出現?美兩州法案出台引爭議

肖飒律師
2023-03-07 1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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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個理想化的法案不僅不能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甚至還會對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產生消極影響,那不如回到舊瓶裝新酒的時代。

撰文:肖飒lawyer

2023年2月,猶他州發布了最新DAO監管法案,與2021懷俄明州DAO法案相比,新法在法人資格和有限責任方面更進一步,主要看點如下:

猶他州DAO法案亮點概覽

  1. 法案賦予了DAO一種獨有的、新型的法律認可形式。猶他州決定不採取懷俄明州"舊瓶裝新酒"的監管思路套用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模式對DAO進行監管,而是將DAO和LLC做明確區分,以具有開創性的立法思路為DAO單獨創造了一種新型法人實體;

  2. 法案明確DAO組織為有限責任制,解決了在2022年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訴bZx DAO(後改名為Ooki DAO)案中關於DAO成員是否需以個人資產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爭議;

  3. 建立了DAO的稅收制度;

  4. 明確DAO參與者沒有隱含的信託責任,除非已明確聲明這些義務適用於參與者;

  5. 保護DAO參與者的匿名性;

  6. 納入"技術把關"措施以確保DAO實質上是一個DAO。

一、猶他州DAO法案概述

關於什麼是DAO飒姐團隊已經進行過系統的介紹,感興趣的夥伴們可以參考:《原創 | DAO,會是未來的新型"公司"嗎?》今天我們就不再贅述。DAO作為一種近些年來剛剛出現的新型商業實體,在人員組成、運營管理、收益分配和稅收等多種層面上與現有的商業架構存在明顯的區別,因此一直以來對DAO的法律性質和監管措施都存在爭議,各國雖然已經有了許多DAO的實案例,但這些DAO在監管措施和法律性質上依然處於"舊瓶裝新酒"的狀態。這一現狀的產生,主要是因為懷俄明州在2021年發布的DAO法案中開了一個先例:將DAO與現實世界中較為相似,且已經發展成熟的LLC進行類比監管,甚至允許懷俄明州的DAO與LLC進行相互轉換。換言之,在這種監管思路下,DAO即是LLC,LLC即是DAO。

說實話,面對新科技,類比舊事物進行監管是最為常見的策略,但實質上也是立法機關、監管機構一種不得已的妥協:類比監管雖然可解燃眉之急,卻漠視了新興事物自身的獨特性,不利於長遠發展。

因此,經過慎重考慮和激烈的討論,猶他州在虛擬資產監管領域邁出了一大步,以實際的立法行動表達了擁抱虛擬資產的誠心:猶他州去中心化自治組織"法案("Utah Decentralized Autonomous Organizations" Act)簡稱"猶他州DAO法案"。這部法案的諸多內容很大程度上參考了加密社區COALA所提出的DAO示範法模板(DAO Model Law),因此,猶他州法案在關於DAO的法人資格和承擔有限責任上做出了一些非常具有"創新性"的規定。

二、懷俄明州VS 猶他州,DAO監管有何異同?

懷俄明和猶他州,對於大部分不熟悉美國的夥伴們來說,存在感非常低,既沒有叫得出口的大城市也沒有享譽全球的好大學,甚至連知名的土特產都數不出來幾個。除了知名度外,懷俄明和猶他州還有非常多類似的地方:同樣的風景秀麗、礦產資源豐富,但經濟發展卻相對落後;同樣以農業(畜牧業)和礦產加工商業為主要支柱產業;同樣的土地遼闊卻人煙稀少;同樣對虛擬資產行業持積極歡迎的態度……

而在DAO監管上,懷俄明和猶他州也是前後腳出台了相關法案,關於懷俄明的答案飒姐團隊已經介紹過(詳情參見:《原創 | DAO,會是未來的新型"公司"嗎?》以及《飒姐團隊 | DAO,可以在中國合法經營嗎?》)今天,我們在對比的基礎上,為大家講一講猶他州的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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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懷俄明州的DAO法案規定較為粗糙,且沒有針對DAO的諸多技術特徵做出規定,而是簡單的以LLC作為參考進行類比監管;而猶他州的DAO法案則更為詳細,不僅嘗試性的對虛擬資產徵稅這一老大難問題給出了自己的解答,甚至還對硬分叉等技術做出了規定。但是,懷俄明雖然偷懶,但其DAO法案卻比較接地氣且與現有的商業制度匹配度高,猶他州DAO法案充滿著理想主義,但實際執行效果如何,飒姐團隊卻難以預測。

三、猶他州DAO法案,妥協還是寬容?

飒姐團隊認為,雖然猶他州的DAO法案為虛擬資產行業的從業者們提供了一個更新更具前瞻性的監管框架,但是同樣也存在不少現實問題有待解決。

首先就是法案的可執行性。過於新穎的法人格創新和有限責任制規定在美國當前的公司法制度體系下不一定具有足夠的規範供給,執法機關也不一定具備法案所要求的監管能力。通俗講,就是猶他州DAO法案的高尚理想難以在現實世界中找到落地的支點,這是因為過於前沿的制度創新與美國現有的商業規則不匹配,從而可能破壞了一個已經形成且相對穩定的規則體系。目前這種矛盾已經逐漸產生,一方面,猶他州DAO法案關於稅收的規定與以往慣例不同且與聯邦稅收制度存在一定的出入,如何解決稅收矛盾並創建一種適用於虛擬資產和DAO組織的計稅和徵稅規則是未來需要考慮的重點;另一方面,猶他州作為一個以傳統畜牧業和製造業為支柱行業的州,本身對於金融、商業監管就缺乏經驗,相關執法機關缺乏法案所要求的相關監管執法能力。

其次,猶他州在參考懷俄明州DAO法案和COALA模範法後出台的法案過於倉促,缺乏相關規範的實踐。該法案雖然在具體規定中凸顯了區塊鏈技術的特性,且對硬分叉、區塊鏈升級等方面做出了看似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但實際是否可行還有待後續考察。當前世界各國、各地區選擇暫緩對NFT、DAO等新興事物進行立法,並不是因為缺乏相關立法經驗或技術,而是因為這些新興事物依然處於快速發展期,過於倉促的立法很可能會不當的限制了新技術的發展。因此,與其說猶他州的DAO法案是在現有制度下對加密行業的一種"寬容",不如說是該州急迫想要通過加密行業實現振興和發展的一種"妥協"。

四、寫在最後

如果一個理想化的法案不僅不能解決現實中的問題,甚至還會對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產生消極影響,那不如回到舊瓶裝新酒的時代。但是,我們同樣非常肯定猶他州在DAO法案中對虛擬資產行業展示的善意和包容,以及讓DAO的歸DAO、LLC的歸LLC這一制度上的創新。但是,人類的商業制度和爭議解決機制已經歷了千百年的演變,形成了一套既定的規則體系,短期內想要做出改變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在此期間,虛擬資產從業者們保持足夠的耐心和信心才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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