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

广州法院判决加密挖矿合同案:业务属非法金融活动且不利于碳中和,财产权不受法律保护

ChainCatcher 消息,据中新网报道,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有关虚拟货币挖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与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按撤诉处理,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院通报称,2021 年 5 月,原告某天公司与被告某马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书》,约定由某马公司为某天公司提供 P 盘(Proof of Capacity)服务。该案服务过程中,某天公司以某马公司未按时足额完成 P 盘服务为由提起诉讼,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服务费和保证金合计 29.5 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起案件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国相关部门已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且本案涉及的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不利于中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因此,双方签订的挖矿合同因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有违公序良俗应属无效,由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来源链接)

发改委发布虚拟货币挖矿整治细则:列为淘汰类产业,加快退出存量项目

链捕手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部委今日发布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并列出整顿细则。通知称,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促进中国产业结构优化、推动节能减排、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区分“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进行分类处理,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 同时,加强异常用电监测分析,加强数据中心用电大户现场检查,加大对除来水、调度等系统原因以外的并网电厂降负荷数据监控力度,防止公用并网电厂拉专线直供虚拟货币“挖矿”企业。 此外,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坚决杜绝发电企业特别是小水电企业向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网前供电、专线直供电;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禁止各机构提供金融服务等。(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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