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法院幹警呼籲虛擬貨幣監管立法

安守正法律服務
2024-11-06 11: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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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是確保市場健康運行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一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直接關聯到參與者的核心利益及整個數字經濟生態的穩健前行。

近日,太平人民法院庭長、四級高級法官孫冠軍與司法警察大隊法警魏禹徵攜手合作,撰寫了一篇題為《虛擬貨幣交易的效力》的權威文章,該文章一經發布,便在社會各界引起了廣泛的關注與討論。

文章深入剖析了虛擬貨幣交易效力的核心問題,並明確提出,為了更好地適應數字經濟時代的迅猛發展,我國亟需加快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以確保虛擬貨幣交易領域的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簡介

孫冠軍,男,1970年2月生,中共黨員,本科學歷,現任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太平人民法庭庭長,四級高級法官。

1994年考入長春市雙陽區人民法院,歷任書記員、助審員、審判員、平湖人民法庭副庭長、民事庭副庭長、刑事庭副庭長、奢嶺人民法庭庭長、太平人民法庭庭長,一直工作在審判工作第一線,曾榮獲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調解能手等榮譽,具有較為豐富的審判工作經驗。

圖片 魏禹徵,男,2000年10月生,畢業於吉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2024年6月考入雙陽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職位,現於太平人民法庭協助工作。

圖片 兩位作者均為司法機關一線工作人員。據統計數據顯示,2023年中國打擊涉及虛擬貨幣犯罪的案件總量為428件,相較於2022年下降了88.9%。然而,涉案金額卻急劇上升至4307.19億元人民幣,約為2022年的12.36倍。在2024年上半年,國內偵破的虛擬貨幣案件中,洗錢案件佔據了主要比例。以江西興國警方偵破的一起虛擬貨幣洗錢案為例,凸顯了此類犯罪活動的嚴重性。此外,藍天格銳案雖已爆雷7年,但仍遺留有6.1萬枚比特幣待追回,進一步凸顯了虛擬貨幣犯罪案件的複雜性和長期性。《2023年度上海金融檢察白皮書》於2024年6月12日發布,其中特別指出了利用"虛擬幣"進行跨境轉移資產的潛在風險。回顧近三年來上海檢察發布的白皮書,可以看出非法經營類金融犯罪始終是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重點,且此類黑灰產業已逐步形成規模化產業鏈條。通過虛擬貨幣進行變相換匯、資金支付結算,從而實現跨境轉移資產的目的,已成為全國各地司法機關持續關注的重點問題。烏審旗人民法院今年以來,已審結涉及詐騙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等案件共計49件,涉及75人。同時,該院還嚴厲打擊了以民間投融資中介、股權眾籌、虛擬貨幣等為幌子的非法集資活動。這一系列數據表明,涉及虛擬貨幣的司法案件數量眾多,且犯罪類型多樣,涉案金額巨大。然而,虛擬貨幣的交易效力在法律和學術界仍存在諸多爭議,導致司法機關在審判過程中難以嚴格適用相關法律條款,進而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 在此背景下,司法界人士與法學界專家學者共同呼籲,我國應加速健全並優化相關法律法規體系,旨在有效應對數字經濟時代迅猛發展過程中,對虛擬貨幣交易法律效力等核心議題所提出的緊迫需求與挑戰。 圖片

一、虛擬貨幣定義

虛擬貨幣作為新興的交易媒介與投資工具,在數字經濟的浪潮中逐漸嶄露頭角。它被賦予了互聯網幣、數字貨幣等多種稱呼,是在 "互聯網社會形態" 下應運而生的產物。人們基於共同的需求成立或參與社區,形成共同的信用價值觀,在此基礎上虛擬貨幣得以誕生。比特幣、泰達幣等知名虛擬貨幣種類,在市場上備受關注。它們的出現,為人們的交易和投資提供了新的選擇。

屬性特點及與傳統貨幣差異

虛擬貨幣與傳統貨幣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差異。從職能上看,虛擬貨幣並不具備傳統貨幣的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儲藏手段、支付手段及世界貨幣等全部職能。然而,在特定的虛擬環境中,它卻能發揮等價物的作用,用於購買虛擬商品或服務,甚至在一些平台上還可以與法定貨幣進行兌換。與傳統貨幣相比,虛擬貨幣的發行機制也截然不同。傳統貨幣由中央銀行負責發行和管理,其數量和價值由政府決定。而虛擬貨幣則是通過加密技術產生並管理,其發行數量和價值取決於市場供需關係和算法規則。例如,比特幣通過去中心化的區塊鏈技術產生,沒有集中發行方,總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具有匿名性。在價值穩定性方面,傳統貨幣通常由政府背書,具有相對穩定的價值,儘管存在通貨膨脹和匯率波動等因素。而虛擬貨幣的價值受到市場供需關係的影響,價格波動較大。虛擬貨幣市場容易受到投機情緒和市場操縱的影響,增加了投資和使用風險。此外,虛擬貨幣在交易透明度、可接受度和安全性等方面也與傳統貨幣有所不同。虛擬貨幣交易基於區塊鏈技術,交易信息被公開記錄在區塊鏈上,實現了交易的公開透明,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和驗證交易的有效性。但虛擬貨幣也存在被黑客攻擊、私鑰丟失和交易平台風險等問題,需要用戶加強個人信息和資產的保護。而傳統貨幣的安全性主要依賴於中央銀行和金融機構的安全措施,如密碼保護、防偽技術和法律保護。綜上,虛擬貨幣在特定領域展現出了其獨特的優勢,然而,相較於傳統貨幣而言,兩者間仍存在顯著的差異。但是,關於虛擬貨幣的使用與投資在法律層面與法定貨幣之間的效力差異,目前尚未有明確的界定,這一現狀無疑給一線的法治工作者帶來了嚴峻的挑戰,並在學術界引發了廣泛的爭議與探討。

二、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之爭議

政策法規明確否定態度

我國對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有著明確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委於 2013 年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僅涉及比特幣,不涉及其他虛擬貨幣。2017 年 9 月 4 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委發布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指出,代幣發行融資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涉嫌多種違法犯罪活動。2021 年 9 月 15 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等七部門印發的《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再次強調,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償性,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這些政策法規明確表明了我國對虛擬貨幣交易持否定態度,虛擬貨幣的交易行為不受貨幣法律保護。

學術界的不同聲音

在學術界,對於虛擬貨幣的法律地位存在不同的看法。一些學者認為,虛擬貨幣作為一種新興事物,其法律地位尚未明確,不宜一概而論地將其認定為非法。學者指出,虛擬貨幣的數據屬性只是載體,財產屬性是其本質,具有一定的財產屬性,可以在特定環境中作為等價物進行交換,因此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例如,有學者認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通過區塊鏈技術實現了去中心化的交易,具有一定的創新性和價值。同時,隨著區塊鏈技術的不斷發展,虛擬貨幣的應用場景將更加廣泛,其法律地位也亟待明確。然而,也有學者持反對意見。他們認為,虛擬貨幣交易存在巨大的金融風險和社會危害,如果放任其發展,將嚴重擾亂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虛擬貨幣交易具有較高的匿名性,容易成為洗錢、恐怖主義融資、詐騙等非法活動的工具。由於缺乏中心化的監管機制,虛擬貨幣交易的追蹤和控制變得極為困難,特別是在匿名網絡中進行的交易,執法機構幾乎無法追查到實際的交易主體。因此,應嚴格禁止虛擬貨幣交易行為,並通過法律手段加以打擊。

三、虛擬貨幣交易合同的效力判定

法律規定與民法典一致

《關於進一步防範和處置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通知》第四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投資虛擬貨幣及相關衍生品,違背公序良俗的,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這與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相契合。公序良俗作為法律原則,在民事活動中起着重要的規範作用。虛擬貨幣交易因其潛在的風險和對金融秩序的影響,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從而導致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案例支撐合同無效觀點

在司法實踐中,有眾多案例支持虛擬貨幣交易合同無效的觀點。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第三十六批指導案例第199號案例中,法院認定虛擬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兌付、交易,違背了社會公共利益,從而判定合同無效。該案例中,虛擬貨幣數額巨大且用於投資理財,具備融資性質,從合法性上否定了合同效力。當事人要求將虛擬貨幣轉換為美元市價再轉換為人民幣,相當於變相兌付虛擬貨幣,法院自然不能支持。此外,在胡興瑞訴王剛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國家發布明確禁止 "挖礦" 活動的監管政策後,當事人簽訂的比特幣 "礦機" 買賣合同被認定為違背公序良俗的無效合同。比特幣不具有與我國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挖礦" 活動產出的 "成果" 不是法定貨幣,也沒有實際的價值支撐,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在明德融公司訴明昕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礦機" 買賣表面呈現一般買賣交易形式,但根據簽訂合同的背景及合同履行情況判斷,訂立 "礦機" 買賣合同的目的實際是為從事計算機虛擬貨幣的 "挖礦" 活動,屬於投資虛擬貨幣行為,違反公序良俗,法院認定買賣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後,賣方應向買方返還貨款。 還有謝某某訴成都小蜜蜂算力科技有限公司委託合同糾紛案,法院認為虛擬貨幣不具有法償性,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對虛擬貨幣的投資、交易、提供服務等行為,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活動,違背公序良俗,相關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由此引發的投資風險及損失均由投資者自行承擔,法律不予保護。豐復久信公司訴中研智創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雙方簽訂代為 "挖礦" 協議,因通過專用 "礦機" 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 "挖礦" 活動不利於我國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不利於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此協議被認定無效,因此產生的相關財產權益亦不應受到法律保護。 在仲某某訴吳某買賣合同糾紛案中,網絡虛擬貨幣不具有與法定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資和交易虛擬貨幣,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構成對公序良俗之違反,不受法律保護。雙方構成事實上的買賣合同關係,但買賣虛擬貨幣的行為不具有合法性,在我國不受法律保護。這些案例充分表明,虛擬貨幣交易合同在多種情況下會被判定無效,進一步明確了虛擬貨幣交易在法律上的風險和不確定性。

四、監管困境

法律監管的滯後與不確定性

虛擬貨幣交易存在通過 "翻牆""暗網" 等非法手段進行的風險,這些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法律規定,也給交易雙方帶來了極大的法律風險。由於目前法律監管的滯後性,對於這些非法交易行為的打擊力度有限,導致虛擬貨幣交易市場存在一定的混亂。虛擬貨幣的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特點,使得交易雙方在履行合同时面臨較大的履約風險。例如,在交易過程中,因交易對手身份無法確定,雙方之間的信任難以建立。同時,虛擬貨幣價格波動劇烈,可能導致一方在交易過程中突然改變主意,從而使交易無法達成。此外,虛擬貨幣的不可逆性也給交易雙方帶來了困擾。一旦交易完成,若一方違約,另一方將很難通過傳統途徑追回資金。這是因為虛擬貨幣的交易記錄被存儲在區塊鏈上,難以篡改,但也正因如此,一旦出現問題,很難找到有效的解決辦法。

非法活動工具

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使其容易成為洗錢、恐怖主義融資、詐騙等非法活動的工具。人民銀行支付結算司司長溫信祥表示,虛擬貨幣的匿名性,使之更易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交易洗錢工具。在 "幣圈",犯罪分子利用虛擬貨幣進行非法集資、詐騙等活動屢見不鮮。例如,安徽省淮北市相城區人民法院曾對一起以虛擬貨幣為包裝的特大跨境電信詐騙案公開宣判,79 名被告人因犯詐騙罪分別獲刑。這個犯罪團伙往往 "盯上" 有經濟實力的客戶,通過直播間、微信群交流,鼓吹虛擬貨幣產品的升值空間,誘導客戶持續加大投資,最後操控虛擬貨幣斷崖式下跌,騙取被害人財物。由於缺乏中心化的監管機制,虛擬貨幣交易的追蹤和控制變得極為困難,特別是在匿名網絡(如暗網)中進行的交易,執法機構幾乎無法追查到實際的交易主體。比特幣等虛擬貨幣匿名、難追查、無國界等特徵,也成了犯罪分子理想的洗錢途徑。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國人民銀行曾公布過一起虛擬貨幣洗錢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陳某枝在前夫陳某波因涉嫌集資詐騙潛逃境外後,將贓款"洗"成比特幣,供陳某波在境外揮霍,金額達90多萬元。

司法實踐中的難題

在司法實踐中,涉及虛擬貨幣交易的案件往往被判定為合同無效,虛擬貨幣交易違反了金融管理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因此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因虛擬貨幣交易產生的糾紛,往往判決返還財產或折價補償,但具體操作中卻面臨諸多難題。首先,虛擬貨幣價值難以衡量。虛擬貨幣的價格波動較大,不同交易平台存在價差,選擇合適的評估標準至關重要。同時,如何防止評估過程中的利益衝突和數據操縱,確保評估結果的真實可信,亦是司法機關面臨的重要挑戰。其次,交易行為被認定為無效後如何恢復原狀也是一個難題。虛擬貨幣的不可逆性使得一旦交易完成,很難通過傳統途徑恢復原狀。在資金分配與歸屬的明確與複雜性方面,應合理分配變現所得,確保各利益相關方的權益得到妥善處理,涉及法律、經濟與社會多方面考量,其複雜性不容小覷。此外,虛擬貨幣具有跨境流動的特性,使得其交易行為往往涉及多個國家和地區的法律監管,增加了法律適用的複雜性。不同國家和地區對於虛擬貨幣的法律規定存在差異,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在處理涉及虛擬貨幣的跨境交易糾紛時,需要考慮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規定,協調各方利益,這是一個非常複雜的過程。 寫在最後

虛擬貨幣交易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是確保市場健康運行與數字經濟發展的關鍵一環,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直接關聯到參與者的核心利益及整個數字經濟生態的穩健前行。

鑑於數字經濟正處於蓬勃發展的黃金時期,虛擬貨幣交易作為一股不可忽視的市場力量,其規範與發展對於整個經濟體系的穩定至關重要。

因此,加速完善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不僅是維護市場秩序、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更是為數字經濟領域的創新實踐提供堅實法律支撐的必要舉措。

當前,虛擬貨幣交易法律法規體系的建設已刻不容緩。我們呼籲相關部門能夠敏銳捕捉社會關切,迅速行動,制定出既符合實際又具前瞻性的政策措施,以攜手推動我國數字經濟在法治軌道上實現健康、可持續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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