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飒团队:吸大案蓝天格锐主犯“红通”,钱能要回来吗?

肖飒Lawyer
2024年5月17日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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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格锐案主犯名列“红通”且在英国落网对本案查明涉案财产的相关情况有非常大的帮助。

近期,受百亿比特币洗钱案以及天津蓝天格锐案主犯钱某某在英国落网的影响,飒姐团队注意到,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对外公开发布了案情通报。

该案情通报透露出以下几个关键信息:

1. 2 018年 2 月,天津公安就已经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对钱某某发布了红色通报并积极开展全球缉捕工作;

2.目前已经通过国际执法合作渠道,持续同英国等国家的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国际追逃追赃协作。

3.集资参与人们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表达诉求,切勿轻信非正规渠道的跨境追索代理。

今天,飒姐团队就结合本案,为大家讲讲什么是“红通”,以及本案后续的走向。

什么是“红通”?

说到“通缉令”相比大家并不陌生,随便一搜各类社会新闻、法制新闻就可以看到由我国公安部发布的通缉令。在我国,正式的通缉令需要由公安部发布,其目的是告知各地警方以及人民群众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信息,要求协助抓捕或提供线索,我国通缉令分为“ A ”“ B ”两个等级。“ A 级”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主要适用于情况紧急、案情重大或突发恶性案件。“ B 级”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

那么“红通”是什么?会产生何种效力?与 AB 级别通缉令相比,“红通”级别更高还是更低?

“红通”全称红色通报( Red Notice ),也称红色通缉令,是一种经特定国家职能机构向国际刑警组织( Interpol )提出申请后,由国际刑警组织批准对外发出的一种国际通报。实际上,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的国际通报不止“红通”一种,常见的为“红蓝绿黄黑”五色通缉令,其效果和适用范围分别如下:

  • 国际逮捕通缉令(红色通缉令):在请求引渡的前提下逮捕逃犯。
  • 国际情报参照通缉令(蓝色通缉令):要求得到国际罪犯的所在地、身份、犯罪经过等有关情报。
  • 国际行踪不明者通缉令(黄色通缉令):要求得到行踪不明者和无自救能力者等的相关情报。
  • 国际防范通缉令(绿色通缉令):国际刑警通报国际惯犯,敦促各国搜查机关注意。
  • 国际身份不明死者通缉令(黑色通缉令):通报在国内发现的身份不明死者并提供身份参照。

另外,传言还有针对被盗美术品、文化物品等国际赃物的白色通缉令以及国际特殊犯罪手法紫色通缉令,但飒姐团队并没有从公开途径中查找到这两种特殊通缉令。

发布“红通”的条件

要知道,“红通”可不是想发就能发,因涉及跨境追讨追赃司法协作,国际刑警组织明确了发布“红通”的一系列规则,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章程》具体条件如下:

1.发布“红通”的实质性条件

(1)红通对象违反《刑法》规定,已经构成犯罪;

(2)红通对象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或有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其已经构成犯罪;

(3)有证据表明红通对象已逃往境外的人员;

(4)申请发出红通的嫌疑人或犯罪分子,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其他更重的刑罚。

2.发布“红通”的程序条件

(1)发布“红通”需经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向国际刑警组织提交申请;

(2)国际刑警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

(3)审查通过后,由国国际刑警中心局局长和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秘书长共同签发。

3.发布“红通”的费用条件

每发布一个“红通”申请国需缴纳 50 万美元的费用。也正是由于高昂的发布成本,“红通”的门槛实际上很高,许多涉嫌犯罪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如未涉及特殊情形,一般我国会综合考量其涉案金额等来决定是否向国际刑警组织申请发布“红通”。

4.发布“红通”的禁止性要求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三条明确规定严禁利用国际刑警组织进行任何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等性质的干预或活动,因此,对于特殊犯罪,实际上也很难要求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通”

需要注意的是,“红通”是有时间限制的,一般自其发布后 5 年即过期。但是,该期限可续,只要继续缴纳相关费用就可以使“红通”继续生效。换言之,如果国家决定不再追究外逃犯罪嫌疑人,那么只需等“红通”效力经过后,相关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恢复正常生活。

“红通”人员钱某某英国落网,蓝天格锐案的钱能要回来吗?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和司法实践,我国非法吸收比公众存款罪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取回涉案资金的方式一般有两种:1. 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已经将赃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机关发还给受害人;2. 由法院在判决后,根据追脏挽损的实际情况,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被害人)。

那么,“红通”可以在追脏方面帮忙把钱追回来吗?答案是否定的。“红通”实际上仅是针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发布的通告,一方面,其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其并不能当然的在其他国家司法管辖区内产生“逮捕令”的效果(例如,如有外国“红通”人员被我国司法机关查获,我国司法机关同样需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并由检察院决定是否对其批准逮捕);另一方面,“红通”针对的系在逃犯罪嫌疑人本人,而不针对其财产,认定涉案财产并对其跨境追缴需另行通过另一套极其复杂的法律程序解决。

当然,飒姐团队认为,钱某某被捕是好事,这无疑增加了蓝天格锐案被转移到境外的涉案财产被我国司法机关追回的可能。

类似的“红通”人员被跨境追脏成功案例其实不少,例如,最高检第二十批指导性案例发布的“李华波贪污案”(检例第 74 号)。2006年10月至2010年12月间,李华波利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管理该县基本建设专项资金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套用以往审批手续、私自开具转账支票并加盖假印鉴、制作假银行对账单等方式,骗取鄱阳县财政局基建专项资金共计人民币9400万元。案发后,李华波将2700余万元赃款通过新加坡中央人民币汇款服务私人有限公司兑换成新加坡元后转入其本人及妻子在新加坡大华银行的个人账户内。李华波上了“红通”后,涉案赃款被新加坡警方查封扣押合计540余万新加坡元

2011 年,因中国和新加坡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双边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两国选择依据共同批准加入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开展该案的国际司法合作。 2011 年3月初,新加坡法院发出冻结令,冻结李华波夫妇转移到新加坡的涉案财产。我国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2016年6月29日,新加坡高等法院作出判决,将扣押的李华波夫妇名下共计540余万新加坡元涉案财产全部返还我国。

写在最后

飒姐团队认为,蓝天格锐案主犯名列“红通”且在英国落网对本案查明涉案财产的相关情况有非常大的帮助。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我国司法机关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的追脏工作,本案的集资参与人(被害人)们可静待佳音同时履行监督义务,切勿心急轻信他人导致个人财产继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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