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司法部申請禁止趙長鵬在宣判前離開美國
ChainCatcher 消息,前美國 SEC 互聯網執法辦公室主任 John Reed Stark 在X平台發文表示,週二,當趙長鵬認罪時,美國地方法官 Brian A. Tsuchida 對趙長鵬的 1.75 億美元保釋金施加了條件,允許他在判刑前返回阿聯酋,但美國司法部要求 Richard A. Jones 法官推翻最初法官裁決,並簽發新的命令,要求趙長鵬在被判刑之前留在美國。
根據目前的保釋協議條款,趙長鵬可以離開美國,因為他已經在一個信託賬戶中存入了 1,500 萬美元,簽署了 1.75 億美元的個人擔保保釋協議,並找到擔保人存入了額外的資金。根據美國司法部的說法,趙長鵬有嚴重的潛逃風險,因為
(1) 趙長鵬非常富有,是一位身價數十億美元的富翁;
(2) 趙長鵬的大部分財富可能是美國當局無法觸及的;
(3) 趙長鵬居住在阿拉伯聯合酋長國,並在該國享有有利地位,而該國與美國沒有引渡條約;
(4) 儘管 CZ 是自願出庭認罪,但隨著可能被判入獄的日子越來越近,他很有可能選擇不再出庭接受宣判。
因此,美國司法部認為,應要求趙在宣判前留在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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