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見:幣安、Coinbase 等加密公司真被 SEC 冤枉了嗎?
原文標題:SEC and 'crypto'---the first domino
作者:Jerry Chan,華爾街技術專家
編譯:bayemon.eth, ChainCatcher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週一直穩居數字貨幣行業新聞榜首,因其宣布對該行業最大的交易所 Binance 和 Coinbase 提出民事訴訟指控。SEC此舉引發了網絡上的討論,甚至引發了部分人對到國會立法的質疑。雖然這場針對加密貨幣的整治行動還沒有完全確定下來,但可以肯定的是,沉寂已久的美國監管機構突然發力,已經讓加密貨幣市場上超過 76%的流動性提供者"知難而退"。因此,無論Binance和其他交易所是否曾經為了謀利不擇手段,大多數投資者都會因為監管力度增強而將資金轉到其他投資領域,而流動性的驟降必然會將他們推向水深火熱的境地之中。
但SEC是否能在新一輪的調查中為他們曾經三緘其口的事件增添新的證據呢?許多加密貨幣投資者甚至一些國會成員在內,面對SEC指控的罪狀都直呼冤屈。這也是 Ripple 在自己的訴訟中所主張的主要辯護理由,即 SEC 並沒有適時提醒,告知其主營業務是非法的。那麼,SEC從前的沉默是否也應該為當前的交易所亂局負責呢?
要回答這個問題,我們需要了解到監管的本質,SEC的形成與權能,以及監管的不同類型。
監管的定義
監管是政府確保私營企業以某種方式開展業務,或朝著某種社會或政治目標前進的手段。政府管理企業的手段之一,也是監管機構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一套標準和規則。
SEC的形成與權能
SEC最初是為了應對30年代初股市崩潰後的大規模經濟混亂而成立的。19世紀20年代猖獗的投機市場和股票欺詐,越來越多的錢從中產階級手中聚集到"蓋茨比"式的金融家名下,繼而導致了全球經濟的過度槓桿化和通貨膨脹。為了制定和執行規則,使同樣的災難不再發生,當時的美國總統富蘭克林-羅斯福簽署了《證券交易法》,成立了SEC。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使命是監管所有的證券市場參與者,以保護個人投資者。簡單地說,他們的既定使命是:
- 確保證券銷售公司必須如實對其業務、所銷售的證券以及所涉及的風險進行說明。
- 銷售和交易證券的企業必須把投資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公平和誠實地對待他們。
監管的不同類型
了解了SEC的使命之後,讓我們將目光投向不同類型的監管。
有指揮和控制的監管(Regulation by Command and Control)
這種方法是指監管機構準確地定義和規定被監管方在經營業務時需要做什麼。這種方法也被稱為 "基於方法 (method-based)"的監管。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核能委員會,它準確地規定了可以使用的設備類型以及必須遵循的流程,以支持核電站的運行。雖然這在確保公共安全方面非常有效,但時常因為成本過高和扼殺創新而被人詬病。
基於績效和目標的監管(Performance-based or Goal based Regulation)
在這種模式下,監管機構旨在設定一個目標,如碳排放目標,並允許行業參與者以他們認為合適的方式為此付出努力。
這種方法允許最大限度的創新,但只有在目標容易量化和衡量的情況下才適合。當期望的目標或行為過於籠統,無法作為績效衡量標準時,則必須訴諸其餘形式的監管。
基於管理的監管(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
這種監管體系下,行業有自己的標準,監管者只參與幫助行業制定他們自己將遵守的流程和準則。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美國食品和藥物管理局使用的危害分析和控制方法,其中食品生產商的任務是提出其工藝對公眾健康的潛在風險,以及如何將這些風險降到最低。然而,自我監管的挑戰是,政府機構經常難以判斷行業可能提出的程序和規則的有效性。而優點則是,從稅收角度看,它是所有監管方法中最具成本效益的。
執法監管(Regulation by Enforcement)
這也是SEC所採用的監管模式。在這種模式下,監管機構並不為企業制定明確的運營守則,而是允許企業在指導性規則允許範圍內各自行事。執法監管允許,甚至鼓勵行業創新,但也防止企業"放飛自我",複刻"轟轟烈烈的20年代"。SEC正是在這種監管體系下運行,對違反其制定的指導原則的企業或個人進行嚴厲的懲罰。
因此,Ripple、Binance和其他公司聲稱SEC沒有明確告知他們能做什麼的觀點甚是荒謬。因為SEC本質上並不通過命令和控制進行監管,而是在掌握了充分的證據之後對違反SEC監管原則的企業進行懲罰,並向投資者闡述真相。
數字貨幣行業從業者的唯一主張是,由於"Crypto"和"Security"從拼寫角度完全是兩個單詞,所以它們也順理成章地不是一種證券,不能通過Howey測試,也因此不受SEC監管條例的束縛。類比程序中的鴨子類型(duke-typing)的起源:
"如果它看起來像一隻鴨子,叫起來像一隻鴨子,那麼它就是一隻鴨子。"
我認為,數字貨幣領域的許多交易所一直不捨得在法律建議上花錢,而是只雇用那些告訴他們想聽的東西的律師,他們很快就會發現這些論據在法庭上根本站不住腳。鑑於許多個人投資者在數字貨幣市場崩潰後失去了他們的畢生積蓄,甚至自殺,我認為法院在道德上有義務約束這些交易所,使其遵守與傳統證券公司相同的規則,這似乎是我們所期待的最合理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