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設立或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
ChainCatcher 消息,央行就《金融基礎設施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中國證監會負責涉及證券、期貨及其相關活動的新設金融基礎設施準入管理;當中提及,涉及或可能涉及對金融體系產生重大影響或相關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為確有必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後批准。對於其中影響或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外商投資,依法進行外商投資安全審查。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或者以任何形式運營金融基礎設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記結算"、"清算"、"交易報告"等涉及金融基礎設施服務或近似的名稱。(金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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