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傳偉:探討區塊鏈技術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用

鄒傳偉
2021-06-02 14:4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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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機構之外,個人如何參與到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一個值得嘗試的做法是基於區塊鏈的碳積分。

本文來自鏈聞,原文標題:《鄒傳偉:區塊鏈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中的應用》作者:鄒傳偉。

2020 年 9 月,習近平主席在聯合國大會上明確提出了「30·60」目標,實現低碳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在所有減少碳排放的方式中,碳排放權交易是最有效的市場化方式,而碳稅與補貼等財稅措施發揮作用的前提是市場化交易形成合理的碳排放權價格作為參考。碳排放權價格還將有效引導與碳達峰和碳中和有關的研發和中長期投資。

我國自 2011 年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廣東、湖北和深圳等地試點碳排放權交易,但試點中出現了市場規則不統一,政府干預程度不一,以及碳配額價格差異較大等問題。2021 年 6 月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將在上海啟動。位於湖北的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中碳登)已為首批 2225 家履約企業辦理開戶手續,這些企業均為發電行業的重點排放單位。

現階段,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交易產品主要是分配給重點排放單位的規定時間內的碳排放額度。生態環境部根據國家溫室氣體排放總量控制及階段目標,制定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初始以免費分配為主,並將根據國家要求,適時引入有償分配。在碳排放配額下,企業可以採用更先進的低排放設備,對現有設備進行低排放改造,或從碳排放配額富餘的企業購買碳排放配額。

碳排放權作為一種溫室氣體排放的權利憑證,是人類社會根據經濟生態發展需要,基於經濟學理論創設出的一種新資產類型,在金融發展上是有劃時代意義。這種資產具有鮮明的金融屬性,包括同質化,可分割,可登記托管,以及可進行現貨和期貨交易等。理論上,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同等當量的溫室氣體排放對大氣氣溫的影響是一樣的,不同國家和地區創設的碳排放權也應該是相互等價的。

與我國從多個地方性碳排放權交易試點市場走向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邏輯一樣,如果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走向互聯互通,由此形成的全球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會更有效率,更能合理定價,並將使不同國家和區域的碳排放權價格趨於一致。在這個情景下,碳排放配額價格比較高的地區相當於對碳排放配額價格比較低的地區給予資金支持。但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在設計上差異很大,如何走向互聯互通?比如,歐洲碳排放權交易體系(EU-ETS)從 2008 年起運行,而美國至今沒有聯邦層面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以覆蓋東北部十個州的區域性溫室氣體交易計劃(RGGI)和加州碳排放上限與交易制度最具規模和影響力。

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參與主體。理論上,除了重點排放單位以外,還可以吸收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參與。它們可能看中碳資產保值增值的投資價值,也可能出於服務綠色轉型和發展的責任感。參與者的多樣化,有助於提高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價格發現效率,對市場的健康發展很有好處。此外,還有大量的機構和個人,儘管不會直接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但願意為綠色轉型和發展出力。如何設計針對這些機構和個人的激勵機制,使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能發揮更大社會效力?

基於區塊鏈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互聯互通機制

互聯互通機制的兩類主要參與者

第一,在不同國家和地區,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相對應的,都有一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承擔碳排放權的確權登記、交易結算和分配履約等功能,相當於證券市場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和證券結算系統(SSS)。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一方面與排放報送系統對接,獲取轄區內企業排放以及核查數據,為碳配額分配、履約提供支持;另一方面,與碳排放權交易系統及清算銀行對接,提供碳資產的交易變更確權及資金的清結算服務。

第二,在不同國家和地區,選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一定數量的重要參與主體(比如重點排放單位),允許它們與境外交易對手買賣碳排放配額。這類參與者相當於碳排放權的進出口商。

互聯互通網絡

互聯互通機制的核心是一個聯盟鏈,稱為「互聯互通網絡」。聯盟鏈節點由參與互聯互通機制的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來運行。

碳排放權在互聯互通網絡上體現為數字憑證。在每個參與互聯互通機制的國家和地區,如果該國參與機構向本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申請,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每銷毀一單位碳排放權,就在聯盟鏈上生成一單位數字憑證(數字憑證發行);反之,如果該國參與機構在聯盟鏈上每銷毀一單位數字憑證,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就生成一單位碳排放權(數字憑證贖回)。這是為了維護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紀律和完整性,杜絕虛增碳排放權或數字憑證的情況。

不同國家和地區創設的碳排放權相互等價,不同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生成的數字憑證也是相互等價的,在同一時間應該有同一價格。這樣就為數字憑證的跨國交易提供了基礎。

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參與者之間在互聯互通網絡上的數字憑證交易,可以自行約定結算貨幣。如果引入合規穩定幣,結算效率會更高,可以通過智能合約實現銀貨對付(DvP)。

假設一個參與者通過買賣淨獲得一定數量的數字憑證,並向所在國的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申請贖回,那麼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將生成同等數量的碳排放權並授予給該參與者。這些碳排放權就可以進入該國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流通,並出售給境內的其他機構。

「互聯互通網絡」除了便利碳排放權的跨國交易以外,還通過聯盟鏈的增信功能,提高不同國家和地區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系統之間的互信,也能兼容不同國家和地區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上的差異(比如使用的系統不一樣,交易時間不一樣,以及價格標識方法不一樣等)。

互聯互通限額

如果互聯互通網絡上可以生成和交易的碳排放權數字憑證的數量不受限制,那麼在套利機制的驅動下,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價格將趨於一致。但在互聯互通機制發展早期,為避免對各國和地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形成較大衝擊(特別在很多國家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不成熟的情況下),應對互聯互通網絡上生成和交易碳排放權數字憑證的數量予以限制。總的原則是,應該允許發展中國家每年有一定數量的負值碳配額通過互聯互通機制賣到發達國家,以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綠色轉型和發展。

互聯互通限額可以根據需要而動態調整,聯盟鏈和智能合約將為這類調整提供便利。限額越高,互聯互通機制「拉平」不同國家和地區的碳排放權價格的作用越明顯。

基於區塊鏈的碳積分機制

一般機構和個人如何參與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如果允許它們直接入場交易,需要考慮三個問題。第一,碳排放權定價對專業知識要求較高,一般機構和個人在不具備相關知識的情況下,可能助長市場投機。第二,在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發展早期,碳排放權價格不會很高,小額交易在手續費上可能不經濟。第三,會增加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管理難度。

借鑒我國 A 股市場的做法,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採取會員制,主要面向機構參與者,但參與者群體要在目前基礎上多元化,比如吸收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讓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成為金融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一般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一些特殊會員(它們相當於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證券公司),在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實名開立賬戶,並通過這些特殊會員下單交易。換言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採取直接持有模式。一般機構和個人所持碳排放權由這些特殊會員代為托管,特殊會員本身持有及代客戶持有的碳排放權均存記於全國碳交易註冊登記系統。

在這個制度安排下,碳排放權將真正成為一個可以由大眾擁有的主流資產類型。將來,在每個人的金融類 APP 中,將來除了顯示有多少存款、股票、基金和理財產品等以外,也將顯示有多少碳排放權。

一般機構和個人除了購買碳排放權作為投資產品以外,還可以通過購買負值碳配額為碳達峰、碳中和做出自己的貢獻。這和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CCER)有關。目前,已經有很多 APP 幫一般機構和個人評估自己的碳足跡。比如,一次境內旅遊會產生多少碳排放,個人可以根據評估結果,通過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特殊會員購買負值碳配額作為對沖。隨著全社會綠色轉型和發展的意識越來越強,這類應用將會有越來越大的應用場景。

為更好發揮一般機構和個人的碳減排努力的「聚少成多」效應,使碳減排深入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一個值得嘗試的做法是基於區塊鏈的碳積分,機制設計如下:

碳積分聯盟由一些在社會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機構組成,比如電網、燃氣網絡、公共交通網絡、家電公司、汽車公司、商場、餐廳以及其他消費場所等。

聯盟成員機構運行聯盟鏈,在聯盟鏈上生成並向自己的用戶發放碳積分。碳積分除了兌換為碳排放權以外沒有其他用途,特別是不能直接用法定貨幣買賣。

聯盟成員機構根據自己的用戶在相關場景中的行為,參考碳足跡評估結果,授予用戶反映碳減排努力的碳積分。同一機構發放的碳積分是通用的,但不同機構發放的碳積分之間不是通用的。通過智能合約,一個用戶可以方便地管理自己持有的來自多家機構的碳積分。一些應用場景可能涉及多家聯盟成員機構,它們在智能合約的協助下,能相互不衝突地向用戶發放自己的碳積分。

每個聯盟成員機構將對用戶發放的碳積分累積起來,就反映了該機構在自己的應用生態中推行碳減排的力度,經過量化核證後,就可以與 CCER 機制聯繫起來。聯盟成員機構可以由此獲得碳配額。

聯盟成員機構根據用戶持有碳積分的情況,將獲得碳配額的一定比例兌換並獎勵給用戶。兌換規則由聯盟成員機構自行制定。用戶通過不同機構獲得碳配額匯集到一起(碳配額是通用的),就能實現「聚少成多」效應,讓用戶更有動力參與碳減排。「勿以善小而不為」需要經濟激勵作為支撐。

在基於區塊鏈的碳積分中,區塊鏈起到了在不同聯盟成員機構之間建立互信的作用。智能合約一方面幫助不同機構並行不悖地運行自己的碳積分體系,另一方面也幫助用戶更好地管理自己的多樣化碳積分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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